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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市**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功民初字第2135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宁高涛,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185室。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晔,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蒋力

  • 书记员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