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宁高涛,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185室。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晔,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蒋力
书记员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