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诉被告汤一×、汤二×、汤三×、汤四×、汤五×赡养费一案中,因原告莒××于2015年11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莒**,2015年11月22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一×。
被告汤*×。
被告汤三×。
被告汤四×。
被告汤五×。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静怡
书记员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