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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与汤一×、汤**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诉被告汤一×、汤二×、汤三×、汤四×、汤五×赡养费一案中,因原告莒××于2015年11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5652号
  •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赡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莒**,2015年11月22日死亡。

  • 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汤一×。

  • 被告汤*×。

  • 被告汤三×。

  • 被告汤四×。

  • 被告汤五×。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静怡

  • 书记员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