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杨**、倪**、吕**诉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杨**、倪**、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五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原告吕**。
原告杨**。
原告倪**。
原告杨**。
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蒙景祥,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
审判人员
审判员霍玉萍
书记员艾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