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0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6-1523。
经营者刘**。
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婧滢,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卫国路凤凰园公寓201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郑和平
人民陪审员陶永利
书记员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