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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五金经营部与唐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0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8606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玉华伟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6-1523。

  • 经营者刘**。

  • 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郭婧滢,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卫国路凤凰园公寓201底商。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卫东

  • 人民陪审员郑和平

  • 人民陪审员陶永利

  • 书记员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