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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原告于与被告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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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女,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