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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廉冬晓,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网络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分居异地,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发现被告转变很大,双方生活方式有很大差距,时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没有感情,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相识后虽分处异地,但天天通过网络通信,具有感情基础,自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并不能造成感情的彻底破裂。被告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网络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11月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原因归结为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夫妻间难免产生摩擦和不愉快,但并非原则性矛盾,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被告愿意为家庭圆满继续努力,并当庭写下了情况说明。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未满一年,新婚夫妻因性格差异、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11479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潘**。

  • 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廉冬晓,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无职业。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少鹏

  • 书记员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