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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峰**限公司与福建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峰**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3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6民初40084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峰**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宁金峰,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贾书岩

  • 书记员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