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峰**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3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峰**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贾书岩
书记员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