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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佳诉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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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佳。
委托代理人张培,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鑫润
书记员周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