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彭朝位申请执行王**、罗**合同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35万元【保全查封王**、罗**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139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鹿城字第25495号,及王**所有的云E88W77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50岁,住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南古城37号。
原告彭**,男,52岁,住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新村1号。
诉讼代理人王建坤,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邱娅楠,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男,52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139号。
被告罗**,女,49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139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雷
书记员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