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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禄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不服向楚雄**民法院提起上诉。楚雄**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楚中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从家驾驶×××号众泰”牌小型轿车至松**学,返回行驶到金山镇金水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提取静脉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24㎎/100ml。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证实×××号众泰”牌小型轿车所有人是邢某某。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照片,证实检测结果为129.8㎎/100ml。

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交通民警带邢某某到禄丰**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情况。

4、楚雄锦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邢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24㎎/100ml。

5、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邢某某酒后驾车至松**学,返回行驶到金山镇金水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查获的事实。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邢某某喝酒地方。

7、户口证明,证实邢某某身份及住所地。

8、查获经过,证实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查获邢某某酒后驾车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提出由于自己对法律的学习不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犯了罪,给家人造成伤害,也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犯下的罪后悔莫及。因其母及收养的女儿均靠其一人工作来养,自己也没有其他生活技能,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之前其已向单位提交了退休申请,请法庭给其一次机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提交了:租房协议及发票、子女领养证、情况汇报、禄丰县收养(领养)子女申请表、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证明、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民事调解书,X射线透视、摄片检查报告单、CT检测报告单、住院证、出院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邢某某相关情况说明、单位职工联名请求书,用于证实其所提事实。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认为租房协议不完整,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个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证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作评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从工商局住宿区驾驶×××号众泰”牌小型轿车至松**学接小孩下自习,接到小孩后返回住宿区,当车行驶到金山镇金水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查获,交通民警随即对驾驶人邢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9.8㎎/100ml,随后民警将邢某某带至禄丰**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进行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邢某某静脉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24㎎/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醉驾时间和距离较短,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很小;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云2331刑初20号
  •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危险驾驶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邢某某,住禄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5月1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云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丽

  • 审判员杨育珍

  • 人民陪审员李发

  • 书记员龙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