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坚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驾驶员。
原告黄**,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中心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城乡路114号方*丽园方*阁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公司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覃柳妹,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公司支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蒙秋美
书记员凌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