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4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裁判结果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西柳州**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
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飞鹿大道6号。
负责人:徐**,该站总站长。
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男,汉族,1939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460号,身份证号:452331193907160011。
委托代理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荔**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青山永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住所
地:桂林市辅星路3号。
负责人: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志璟
书记员韦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