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广西柳州**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与蔡**、广西荔**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4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裁判结果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鹿民一初字第301号
  •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西柳州**责任公司鹿寨汽车总站,

  • 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飞鹿大道6号。

  • 负责人:徐**,该站总站长。

  • 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蔡**,男,汉族,1939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460号,身份证号:452331193907160011。

  • 委托代理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西荔**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青山永华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经理。

  • 被告:华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住所

  • 地:桂林市辅星路3号。

  • 负责人:周*,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宇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志璟

  • 书记员韦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