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林**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4元,撤诉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男,汉族。
被告:陈**,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树权,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彩波,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佳
书记员张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