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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林**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4元,撤诉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521民初378号
  •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男,汉族。

  • 被告:陈**,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梁树权,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谢彩波,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佳

  • 书记员张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