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张**等与吕*、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勇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上诉人吕*已预交),减半收取197.5元,由上诉人吕*负担,剩余的19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277号
  • 法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被告):吕*,男,汉族,拖拉机驾驶员。

  • 委托代理人:曹江海,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汉族,农民。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汉族,农民。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汉族,农民。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汉族,农民。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女,汉族,农民。

  • 一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106-1号。

  • 负责人吴**,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政

  • 审判员钟雄

  • 审判员吕维宁

  • 书记员韦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