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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302民初216号
  •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壮族。

  • 委托代理人韦祖检,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叶鸿志,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欧*,男,壮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韦永莽

  • 书记员吴燕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