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壮族。
委托代理人韦祖检,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鸿志,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男,壮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韦永莽
书记员吴燕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