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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航**限公司与黄**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航**限公司与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三**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航**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被银行扣划的购房贷款139159.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黄**于本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时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已支付);二、2016年9月30日前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2017年3月30日前被执行人支付余下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款时另行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与申请人**发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本案履行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航**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226执25号
  •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住址:三**乡大道三江国际。

  • 委托代理人顾周平,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黄**,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超

  • 审判员罗永辉

  • 审判员杨明凡

  • 书记员潘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