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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和陈*委的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被告陆**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姜*现金12万元,在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的欠条。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陆**、陈*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陆**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陆**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陆**支付欠款1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原告依据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及被告陆**的欠款纠纷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应对诉争欠款及损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陆**、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欠款120000元。二、被告陆**、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损失21523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被告陆**、陈*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欠条的内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非常清楚上诉人借用该笔钱是用于工程建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债务是上诉人陆**的个人债务,与第二被告无关;原审法院计算利息错误,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经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是双方因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欠款事实。上诉人陆**向被上诉人姜*出具的欠条的行为证实欠款事宜,因此该欠款应当偿还。现上诉人陆**、陈*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劳务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上诉人陆**将此款用于何处,并不影响还款理由。综上,欠款事实清楚,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应共同偿还,因此上诉人陆**、陈*的该笔借款用于工程建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第二被告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8元由上诉人陆**、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民一终字第1087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土家族,1983年10月4日生。

  • 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翔,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生。

  • 委托代理人刘红春,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阿勒腾

  • 审判员张丹丹

  • 代理审判员刘强

  • 书记员谷轶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