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刘红春,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丹
书记员阿尔祖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