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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刘**、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刘**、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焰诉称,2013年8月经仲**介绍到新**斯农行干活,被告刘**承包,原告与被告商定每平方米35元,共计2680平方米,支付10000元,还欠款83800元不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在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合计83800元;被告支付利息4902.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正确,我把活包给仲**,仲**找到原告将活包给原告,我与原告没有劳务合同关系。

被告仲*军辩称,我已全部付清原告玛**项目上的劳务费,原告空口无凭,没有我给他的欠条或合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吴**由被告仲**雇佣至被告刘**在玛纳*的工地提供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刘**与被告仲**关于该玛纳*工地工程量按2590㎡,每平米39元结算。同年5月19日,被告仲**(甲方)与原告吴**(乙方)就新**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7#楼工程及部分地下车库的模板分项工程签订《模板分项承包协议书》,约定包干价:部分车库即部分车库基础34元/㎡,主楼含地下室27元/㎡,二次结构29元/㎡。该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确认工程量,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告仲**出具证明,载明2013年制作车库工程量为3000㎡、地下室工程量3500㎡、2014年制作主体一层、二层合计工程量3317㎡。另,原告吴**还在四平路工地为被告仲**提供劳务,结账单载明合计39550元,已付45630元。针对上述三项工程,被告仲**已付原告吴**劳务费合计533502元。2014年5月10日,原告吴**针对被告仲**已付劳务费533502元出具承诺书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吴**对其玛纳斯工地劳务与被告仲**约定单价为35元/平米以及工程量为2680平米的诉称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仲**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劳务费已超付,并提供原告吴**出具的承诺书证实已付劳务费总额为533502元。原告吴**称该承诺书载明款项仅为新**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7#楼工程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查明事实有2013年8月12日《协议》、2013年5月19日《模板分项承包协议书》、承诺书、证明、结账单、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与被告仲**之间具有劳务合同关系,与被告刘**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刘**对原告吴**没有给付劳务费的义务。被告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原告吴**劳务费533502元,针对该劳务费仅为新**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7#楼工程款项,不是玛纳斯工地的费用,原告吴**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结合被告仲**提供的双方于2013年5月19日就新**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7#楼工程《模板分项承包协议书》上载明包干价和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量证明计算,该工程款项尚不足300000元,加上四平路工程以及原告吴**所诉玛纳斯工地这三个工地的劳务费总额尚远远达不到533502元这个金额,故本院对原告吴**称被告仲**已付金额533502元仅为新**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7#楼工程款项的说法不予采信。本院综合审查分析全案证据,确信被告仲**已向原告吴**付清劳务费,原告吴**再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吴**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吴**要求被告刘**、仲**支付劳务费838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吴**要求被告刘**、仲**支付利息4902.3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7.56元(原告未预交,已申请缓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8.78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三初字第963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委托代理人:叶娟娟,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

  • 被告:仲**(曾**)。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丽

  • 书记员陈绍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