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万**、张**、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郑廷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匀,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兰祥
审判员王道阳
人民陪审员张灵芝
书记员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