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万正华、张**、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万**、张**、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2801民初752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 委托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万**,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 委托代理人郑廷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匀,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 委托代理人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白**,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兰祥

  • 审判员王道阳

  • 人民陪审员张灵芝

  • 书记员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