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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万和隆源**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起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三初字第1124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附1号。

  • 法定代表人:轩浩,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宁宣伟,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滕艳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郭**,男,出生年月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404号苏州花园二期9栋1单元602室。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范琥

  •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