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起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和隆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轩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宣伟,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艳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男,出生年月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404号苏州花园二期9栋1单元602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范琥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