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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一初字第2576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蒋**,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彭勇,系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明超,系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 被告:杨*,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晓媛

  •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