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获嘉**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获嘉县黄堤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获民初字第1184号
  •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法定代理人木雪梅。

  •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获嘉县黄堤镇卫生院,地址:获嘉县黄堤镇。

  • 法定代理人马荣平,院长。

  • 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洪洲

  • 审判员岳鸿远

  • 人民陪审员王瑞芳

  •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