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定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定于2016年4月25日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项孙定。
委托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牮英
书记员贾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