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旺**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旺**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寿,男,汉族,1952年5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传炜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郑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