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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旺**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民二终字第1763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旺**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穆**,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庆寿,男,汉族,1952年5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传炜

  • 审判员王燕燕

  • 审判员张彩娟

  • 书记员郑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