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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河南**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漯仲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向郾**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郾**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漯**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漯仲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漯法执裁字第43号
  • 法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赵*,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

  • 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冲

  • 审判员吴波宁

  • 审判员曹兵

  • 书记员刘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