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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郅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郅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被上诉人郅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在一审中,郭**诉称,2014年1月21日郅*以买房为由向郭**借款86000元,后经郭**多次催要,郅*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郅*偿还借款86000元及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经查,郭**的86000元是郭**与王**的纠纷,郅慧与该案并无直接法律关系,郅慧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郭**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郭**的起诉。郭**已交受理费975元,全部退回。

上诉人诉称

郭**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郅*应是本案当事人。第一,争议款项用途系购房款。本案86000元系郭**出借给郅*用于购买中原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东350米路北蔚蓝国际一期14号楼24层2403号房屋。该笔出借款项郭**于2014年1月21日实际交付给河南**限公司用于缴纳购房款。第二,房屋认购人系郅*。郭**出借的款项实际用于郅*购房所需。第三,郅*与案外人王**系夫妻。郅*与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且郅*实际收到郭**出借的购房款,因此郅*系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郑州**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郅*答辩称:我与郭**并不认识,也没有借贷关系,我接到一审传票时才知晓此事,郭**所诉与我前夫王**有关,王**因诈骗被关在看守所,他就此事进行了情况说明,通过银行也调取了相关的转账记录,已经提交法院,款项已还,王**已经不欠郭**的钱了。原审认定清楚,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所诉的86000元是郭**与王**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郅*与该案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现王**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郭**以郅*为被告起诉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4002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郅*,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小潭

  • 审判员马莉

  • 审判员刘平安

  • 书记员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