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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宝**有限公司与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市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老民初字第526号
  •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春市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大学生创业园。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3幢。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倩雅,该公司员工。

  • 被告:洛阳**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薇

  • 代理审判员吉明飞

  • 人民陪审员李璐

  •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