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兰**限公司(下称兰**司)因与被上诉人沁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司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沁**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兰**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兰**司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司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兰**司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00元,均减半收取为850元,均由兰**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兰**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占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西向镇北)。
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红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国星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贾胜利
书记员申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