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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兰**限公司与沁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兰**限公司(下称兰**司)因与被上诉人沁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司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沁**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兰**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兰**司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司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兰**司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00元,均减半收取为850元,均由兰**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8民终957号
  • 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兰**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职占久,该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西向镇北)。

  • 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常红卫,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国星

  • 审判员程全法

  • 审判员贾胜利

  • 书记员申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