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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有限公司与何满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满香、第三人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朱**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82民初262号
  •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里村东。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何满香,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 第三人朱**,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梅翠

  • 代理审判员张小娇

  • 人民陪审员陈燕平

  • 书记员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