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满香、第三人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朱**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满香,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朱**,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梅翠
代理审判员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陈燕平
书记员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