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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丽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某某诉称,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阴历2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2011年7月20日在沁阳市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09年3月13日生女儿成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且被告动不动就回娘家居住,一住就是好几个月,为此原告及亲戚朋友多次去被告娘家叫,但被告回来后还是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改变,甚至一天三顿饭,老人做好饭后,还得叫被告,就这被告还给老人脸色看。2015年3月份被告再次因和原告话不投机,就回娘家居住至今。由于被告结婚将近8年来经常没事找事,导致双方经常生气吵嘴、打架,且经多次调解也无法改变,原告对这样的婚姻已心灰意冷,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成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3897.9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豫HXRXXX小型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得该车;3、如果离婚,被告要求女儿成某甲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4、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本院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如果离婚,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应如何分担?3、如果离婚,婚生女儿成某甲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两张,拟证明原告与第三者是不正当男女关系;2、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婚后购买一辆牌照为豫HXRXXX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30日。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照片上不能看出上面的人是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对象;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车系原告父亲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证据1的异议成立,对被告的证明对象,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对象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阴历2月29日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3月13日生女儿成某甲,2011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登记在原告名下有一辆牌照为豫HXRXXX小型汽车。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培养,原、被告已共同生活8年之久,并生育一女儿,尚不满7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然因为琐事有分歧,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互相理解,进行沟通,并非采用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882民初29号
  •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 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樊梅翠

  • 书记员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