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巍巍
代理审判员赵文娇
人民陪审员陈燕平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