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告侯*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侯*及委托代理人张**、陈**(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有时还辱骂原告的父母,后因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戊,女儿张*丙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侯*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婚后原告在家抚养孩子,被告外出打工以维持家庭的生活支出,原告诉称被告不尊重其父母并不是事实,原告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想和被告离婚。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且从未分居,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情况并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破裂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原被告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应如何分割,有无共同债务应如何负担。

原告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并结合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的身份信息。

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户口本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婚*子女的基本信息。

证人张**的证言。证人张**当庭证明:2012年原被告因开鞋店向证人借了60000元,至今未还。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且证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且借条存在伪造之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被告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并结合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针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案情,且经对方质证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举证据4,因证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其所作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属合法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应好好珍惜夫妻感情,以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和共同生活的条件,为了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926民初560号
  •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甲,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侯*,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建魁、陈喜素(实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永立

  • 书记员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