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宋**、叶**、徐**、李*、徐**、王**、徐**、李**、薛**、虎**与被上诉人张**、郑**团和协煤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和**技改办)、史**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徐**、宋**、徐**、叶**、徐**、李*、李**、薛**、虎**、徐**、王**等11人,于2010年9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向徐**等11人支付股权转让款480万元,利息330万元,共计810万元,并由和**技改办和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张**、和**技改办、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反诉,原审法院对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徐**、宋**、徐**、叶**、徐**、李*、李**、薛**、虎**、徐**、王**等11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宋**、叶**、徐**、李**、徐**、徐**、李*、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海利强,张**、和**技改办及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薛**、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徐**等11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万年,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海利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叶**,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男,193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宋万和、叶留记、徐金水、李聚生、徐聚仓、徐长荣、李娜、王遂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万年、海利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薛**,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虎**,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团和协煤业有限公司技改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梨园河村南。
负责人:郭**,该矿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史**,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朝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宏
审判员孙玉华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