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侯**、侯**、侯**、侯**、侯**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侯**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女,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侯**。(智力二级残疾)。
法定代理人侯三荣,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潘冲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