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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黄东海、陈**、黄**、史学诗、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黄**、陈**、黄**、史学诗、李**已归还其欠款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10号
  • 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 上列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学诗,男,约60岁,汉族,住正阳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约50岁,汉族,住正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德群

  • 审判员廖化宇

  • 审判员丁辉

  • 书记员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