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黄**、陈**、黄**、史学诗、李**已归还其欠款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列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学诗,男,约60岁,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约50岁,汉族,住正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丁辉
书记员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