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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甲等与李*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李*、李**、李*丙诉被告李*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让原、被告母亲丁*搬到新建的套房内居住,保障五原告对其母亲丁*的探视权及赡养权。原、被告母亲丁*,1929年8月15日出生,因其已于2016年4月20日死亡,并于2016年4月21日在巩义市殡仪馆火化,故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李**、李*、李**、李*丙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81民初1940号
  •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丁喜荣次子。

  • 原告李*甲,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丁喜荣长女。

  • 原告李*,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丁喜荣次女。

  • 原告李*乙,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丁喜*三女。

  • 原告李**,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丁喜*四女。

  •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某丁,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丁*三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军辉

  • 书记员谢世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