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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与被告中国工商**信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中国工商**信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承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浉民初字第130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熊**,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 被告中国工商**信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 法定代表人梁**,该银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丁桂义,该银行业务主管。

  •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俊杰

  • 审判员程艳

  • 审判员顾威

  • 书记员陈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