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中国工商**信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承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熊**,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中国工商**信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桂义,该银行业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俊杰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顾威
书记员陈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