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元诉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元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鲍**,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震震
书记员冯义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