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鲍**与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元诉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元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巩民初字第1896号
  •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鲍**,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震震

  • 书记员冯义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