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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滑县上官镇徐阳城村村民郭某某与同村村民徐*甲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0日协议离婚。2012年郭某某诉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分割,并于2012年1月向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滑民初字第25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滑县上官镇徐阳城村被告人徐*某欠徐*甲的20万元(利息1分)借款予以冻结,在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前徐*某不准将欠款2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徐*甲。裁定书于2012年1月10日送达徐*某妻子范某某,当晚,范某某将收到文书之事及文书内容告知被告人徐*某。2012年年底,在(2011)滑民初字25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前,徐*某将滑**法院冻结的2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了徐*甲,致使(2011)滑民初字2506号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支付给郭某某23.3万元,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范某某、徐*乙证言、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滑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1)滑民初字2506号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关于徐*某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犯罪的情况说明、谅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法院依法冻结的财产而予以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挽回损失,协助生效判决有效执行,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滑刑初字第631号
  •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 辩护人郭**,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振坤

  •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