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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7991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慧

  • 人民陪审员任振山

  • 人民陪审员孟祥春

  • 书记员刘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