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慧
人民陪审员任振山
人民陪审员孟祥春
书记员刘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