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李**与被告李**、李**、李**、李**、李**、王**、王**、王**、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刘**、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刘**,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
原告李**,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49年3月31日出生。
被告李**,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
被告李**,男,1957年3月3日出生。
被告李金华委托代理人兼被告李金香,女,1951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李**,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王**,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女,1961年2月5日出生。
被告王**,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淼
书记员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