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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李**与被告李**、李**、李**、李**、李**、王**、王**、王**、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刘**、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11民初604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

  • 原告刘**,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

  • 原告李**,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

  •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1949年3月31日出生。

  • 被告李**,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

  • 被告李**,男,1957年3月3日出生。

  • 被告李金华委托代理人兼被告李金香,女,1951年9月30日出生。

  • 被告李**,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

  • 被告王**,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

  • 被告王**,女,1961年2月5日出生。

  • 被告王**,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淼

  • 书记员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