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刘**、王*、郑**、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贾**,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雅静,女,197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刘**,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杨*,男,1965年1月9日出生。
被告王*,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郑*来,男,1965年9月1日出生。
以上四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周光远,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国兴
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
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
书记员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