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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刘**、王*、郑**、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年房民初字第01438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贾**,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柴雅静,女,1972年8月2日出生。

  • 被告刘**,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

  • 被告杨*,男,1965年1月9日出生。

  • 被告王*,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

  • 被告郑*来,男,1965年9月1日出生。

  • 以上四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周光远,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国兴

  • 人民陪审员

  • 刘宝玉

  • 人民陪审员

  • 王永付

  • 书记员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