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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林**向一审法院诉称,在进行大吉危改小区(二期)项目建设中,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给北京**有限公司核发了京建宣拆许*(2007)第139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允许其在东至果子巷、西至菜市口南大街、北至骡马市大街、南至保安寺街范围内进行拆迁。林**合法承租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林**认为,西**管局核发被诉139号拆迁许可证续证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没有向林**进行公示,也没有告知听证的权利,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林**的合法权益。因不服该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林**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该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故林**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京建宣拆许*(2007)第139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林**系涉案房屋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其与被诉续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林**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林**的起诉。

林**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同于普通承租人,属于拆迁当事人,应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林**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西**管局同意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林**系涉案房屋承租人,其与被诉续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行终字第1996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男,1949年5月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 法定代表人谭**,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杨峻。

  • 委托代理人崔丽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严勇

  • 代理审判员钱佳

  • 代理审判员杨波

  • 书记员贯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