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诉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盏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7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孙**,乡长。
委托代理人明宝军,男,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大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敬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兰芳代理审判员冯秋丽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书记员李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