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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诉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盏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7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3行终47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大街2号。

  • 法定代表人孙**,乡长。

  • 委托代理人明宝军,男,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大副主席。

  • 委托代理人王敬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兰芳代理审判员冯秋丽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 书记员李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