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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与何**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依据西房裁字(2014)第23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裁决书)、本院所作(2015)西执字第9365号行政裁定申请执行何**拆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何**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何**之委托代理人段**、戚**到庭参加谈话,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异议人何*珍述称,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北京**屋管理局(2014)第23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涉案裁决书作出后,我向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西**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西**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936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一是据以执行裁决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拆迁人首都医科**医院(以下简称宣**院)提供的周转房缺少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不能证明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西**管局作为行政裁决机关无权认定违章建筑,我的自建房已经存在了几十年。自建房系1978年建造,我的姐姐落实政策回京由她居住。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根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1978年建成的自建房违法。二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补偿安置裁决合法不合理,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宣**院是2008年取得的拆迁许可证,是在**务院590号文件实施前的项目。申请人房屋市价已达每平方米近X万多元,本案基准价仅为X元,据此作出行政裁决不合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申请裁决何**拆迁纠纷一案,北京**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西房裁字(2014)第23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何**及其共居亲属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西城**同北楼西单元X号的原住正式房屋交申请人处置,违章建筑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何**向申请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二、被申请人何**逾期不履行本裁决的,本局将依法申请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强制执行的房屋为丰台区五里店2号楼X层X单元X(建筑面积为64.88平方米)之房屋。因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何**负担。三、拆迁中的各项补助费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何**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4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何**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二中行终字第127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10月12日,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5)西执第9365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北京**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23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102执1158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北京**屋管理局西房裁字(2014)第23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第9365号行政裁定、谈话笔录、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异议人何**所提据以执行裁决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偿安置裁决合法不合理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均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合法合理性提出异议,对此应当通过其它途径加以解决。综上所述,异议人何**请求中止执行北京**屋管理局(2014)第23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何**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02执异14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异议人(被执行人)何淑珍,女。

  •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戚金鹏(何淑珍之子),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屋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谭**,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杰审判员李玉荣审判员袁楠

  •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