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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王**驾驶“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号:津QK8087)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昌南路红泥沟村口处时,车前部将行人马**(女,45岁)撞出,后师涛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号:京PF3W31)由西向东驶来,又从马**身上轧过,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师涛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与马**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现被告人王**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刑初字第755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3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席国旗,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于广丹

  • 书记员路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