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傅*与北京**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傅*因诉北京**员会所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9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傅**一审法院诉称,其在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某号承租公房1套。因利山大厦二期项目建设,傅*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8月20日,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北京**员会为利山大厦二期项目核发了2015规建字005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0050号规划许可证)。傅*认为,北京**员会审批和核发规划许可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未告知听证权利,也未依法组织、举行听证程序,北京**员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傅*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员会作出0050号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员会向一审法院辩称,一、傅*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傅*是房屋承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且傅*所承租的房屋也不在涉案许可证的范围之内,傅*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傅*的起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所涉行政行为仅确定本案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未直接导致傅*权益的变更或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并不涉及傅*的重大利害关系,故无需听证。另北京**员会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履行了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了用地单位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程序合法。综上,北京**员会核发0050号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无不当之处,请求驳回傅*的起诉。

北京利**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述称,同意北京**员会的答辩意见,并指出北京**员会为其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正当,请求依法驳回傅*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傅*既不是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其所承租的房屋也不在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所涉用地范围之内,该行政行为与傅*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傅*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资格。故对其起诉,法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傅*的起诉。

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根据本案情况,无法证明其所承租的房屋不在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所涉用地范围之内,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与傅*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确认北京**员会作出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员会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北京利**有限公司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傅*要求撤销北京**员会所作0050号规划许可证,但傅*既不是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所承租的房屋也不在被诉0050号规划许可证所涉用地范围之内,亦未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傅*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傅*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2行终23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傅*,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宋姣,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 法定代表人黄*,主任。

  • 委托代理人严坤,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干部。

  • 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一审第三人北京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云生,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丽代理审判员李丹代理审判员陈雷

  • 书记员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