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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朱**,被告卢沟桥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倪良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23日,卢沟桥乡政府针对卢**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卢沟桥乡(201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卢**西局村涉及项目为重点村项目和碧溪家居广场项目。在重点村项目中,放弃了土地补偿款,以产业还建的形式作为补偿。补偿款共支付464789万元,其中支付住宅补偿款261565万元,支付企业补偿款203224万元。碧溪家居广场项目中,由实施单位北京碧**限公司按照人均30平方米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货币补偿。由于当时西局村已纳入绿化隔离地区,但尚未制定出安置政策,因此时任西局村领导班子向当时相关村民承诺,待全体村民上楼后给予统一解决。现西局村已完成了村民的回迁上楼,正在研究制定碧溪家居广场项目的解决方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邮寄单据2份及查询结果1份;4、卢沟桥乡(2015)第13回《登记回执》;5、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卢*婷诉称,2015年6月4日,原告向卢沟桥乡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村域内涉及的全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项目及其补偿补助费的使用发放情况”。2015年6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卢沟桥乡(201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登记制作且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法定职责义务。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被告应当公开的范围,被告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但被告作出的答复,与原告所申请信息不符,被告作出的答复答非所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卢沟桥乡(201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卢沟桥乡政府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北京市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被告对西局村涉及的土地项目及相关补偿费发放情况进行了告知,并对碧溪家居广场项目尚未制定安置政策的理由予以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证据经过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卢**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村民。2015年6月4日,卢**向卢沟桥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村域内涉及的全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项目及其补偿补助费的使用发放情况。2015年6月5日,卢沟桥乡政府收到卢**邮寄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6月23日,卢沟桥乡政府作出卢沟桥乡(201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答复内容如前所述。卢**不服该答复,直接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卢沟桥乡政府具有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并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卢**申请的信息属于卢沟桥乡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案中,从程序看,卢**向卢沟桥乡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卢沟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了相应信息并向原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从内容看,卢沟桥乡政府根据卢**的申请公布了相关政府信息,卢**虽称被告公布的政府信息答非所问,并要求被告公开乡政府所掌握的西局村村域内涉及的全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项目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全部的详细的信息,但其未在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出上述要求,且上述要求本身过于笼统,并不明确具体。故被告仅向卢**公布重点村项目补偿款支付金额、碧溪家居广场项目货币补偿标准,并说明碧溪家居广场项目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安置补偿方案,并无不当,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对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行初字第285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卢**,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马慧江(原告卢俊婷之夫),1964年2月17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朱雨溪,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

  • 法定代表人李**,乡长。

  • 委托代理人韩涛,女。

  • 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凤琴代理审判员胡亮人民陪审员冀国庆

  • 书记员杜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