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7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张**向一审法院诉称:北京**员会作出了2005规(西)地字0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包含了张**所居住的小区。但是北京**员会作出被诉规划许可证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举行听证,剥夺了张**的知情权,明显程序违法,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张**的房屋被先予执行,为维护张**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规划许可证违法,诉费由北京**员会承担。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北京**屋管理局针对张**与北京天**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出了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针对上述裁决书,张**在2012年已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案件已经二审终审结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与北京天**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法律纠纷在其起诉西房裁字(2012)第28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案件中已经得以解决。上述裁决书及裁决书所依据的前置性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文件的合法性问题都予以了审查。张**在上述裁决纠纷案件已经结案之后,于2015年6月25日又针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中的前置文件-《(2005)规(西)地字0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法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张**不服一审裁定,以其所诉行为对其产生实际影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请求。
北京**员会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房屋虽在被诉规划许可证范围内,但张**因其房屋被拆迁所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已由有权机关作出了相应的拆迁裁决,且在法院对该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中,已就拆迁裁决依据的前置性文件予以了审查。现张**对拆迁裁决所依据的前置性文件提起诉讼,不具备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的上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线玲(张立伟之妻),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黄*,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干部。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天毅代理审判员王琪代理审判员宋鹏
书记员马星龙